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
2006年的《公司法》第20条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下简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原则”,大陆法系的“透视”理论。该制度起源于美国,之后被多国援引,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英美法系大多是判例法国家,制度由判例得以确定。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世界上是十分少有的。援引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度是完善我国公司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国《公司法》第20条虽然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由于该条文制定的过于抽象,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在实务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文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构成要件等方面着手,重点研究了《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问题,包括如何确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适用要件等。在对比国内外的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分析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依据、适用条件和除外情形,从各方面分析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其主要问题是规定过于抽象,没有明确的适用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同时针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观点与建议,这对公司法的实施和修订是有益的。
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适用
F27;DF4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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