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本文选取2010年5月初发生的一件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案件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是否形成犯罪的行为,并对两种意见进行评析和处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智障患者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多次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且将索取的钱财用于挥霍.所以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智障人、挥霍、诈骗罪
D92;I20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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