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与危险方法的理解
现代化社会的飞速发展在不断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潜在风险。例如近几年来发生的“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恶性重大的交通肇事事件等等,都在为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生活的空间中存在着不断增加的潜在风险。而国家为了遏制这些严重恶性的犯罪事件的发生,越发频繁的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对于该罪名适用的不当之处,这不仅曲解了立法者制定该项罪名本意,无法发挥其本来的刑法价值,而且由于某些司法机关对该项罪名的不当适用行为,也造成了对案件当事人的不公平处理。本文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和危险方法的认定上,谈谈笔者的观点,希望能对该罪名的合法合理适用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多数人、判断标准具体化
D92;DF6
2014-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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