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机能看虐童行为的入罪问题
引起国民广泛关注、激烈愤慨的层出不穷的虐待儿童案件,与其所受到的法律制裁被普遍认为与其责任相比过轻,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对法律尤其是刑法对儿童保护不力的批评。从浙江温岭虐童案中的幼儿园老师在被给予15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贵州父母虐童案中行为人被处于为期5日的行政拘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刑法的机能既然涵盖了法益的保护,却又为何在应该受到特别保护的儿童在受到如此虐待的情况下刑法却视而不见。这其中,固然有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主义的要求,却又为何不对如此性质恶劣、应该受到刑罚非难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之中的疑问和困惑。为了应对国民的困惑,更为了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健康法益,顺应当今刑事政策发展的潮流,本文着重讨论虐待儿童行为的入罪问题。并且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用于保护儿童权益的刑事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得出我国不仅应该在防止虐童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政策的作用,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刑法的角度给予这样的法益以充分的保护。
虐待儿童、刑法的机能、法益的保护、人权的保障
D92;R78
2014-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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