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关于沉默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

引用
承诺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不言而喻。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要约人是否对要约作出承诺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与时间的判断也与承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然而,作为现实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法律对于合同关系的调整显然尚未达到面面俱到的地步。围绕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待解决问题数不胜数。沉默承诺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沉默承诺有别于通过可推断之行为所为的表示,仅仅是指表意人没有发出任何表示符号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沉默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①但实际上,一律否定沉默承诺法律效力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至少与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鼓励交易原则背道而驰。为此,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例外承认沉默承诺效力的情况。本文将围绕此问题,从中国的立法现状入手,通过介绍德法两国的相关制度,并就此进行比较研究,尝试对中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沉默、承诺

F27;D92

2014-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95-196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14-1188/D

2014,(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