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体现在物权处分的表决程序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按份共有形态下的物权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系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也蕴含了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对于强制缔约的承认。如果以形成权和请求权解释缔约过程,则无需对强制缔约类型化。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已为法律所肯认,“私卖共有物”虽为少数共有人反对,但买卖契约得为有效。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请求权、形成权、债权行为、处分行为
D92;DF5
2014-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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