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以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为视角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不意味着禁止将同一事实在定罪量刑中多次使用,但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做同一层次、同一角度、同一侧面的重复评价。因此,根据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江苏省,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次盗窃,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对之前的盗窃前科仅应作为入罪门槛进行评价,不能既作为入罪门槛又评价为累犯。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累犯
D9 ;D92
2014-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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