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是不同的,无权处分合同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效;在折衷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则是有效的。那么是不是在无效的无权处分合同下,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就当然的保护不足,进而得出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缺陷而劣于折衷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的结论。而事实上的结论是各种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各国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逻辑选择的结果,一国对于法律制度的选择应当是符合本国法律体系和历史传统的。我国在进行法律移植的时候,也应当从分考虑到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物债二分的立法体系,完善适合我们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登记对抗、登记生效
D92;D9
2014-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