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效力分析
无论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还是《担保法》第36条,抑或是《物权法》第182条、第183条,都明确规定“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分别抵押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因为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依据《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但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房地一致原则、建筑物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分别抵押
D92;DF5
2013-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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