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以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中,法的发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换句话说,法律是上层建筑,其生存和发展受制于经济基础,即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然而,我国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中国出现“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这样的现状。[1]在近一百年的学习西方、模仿西方的过程中也出现过激烈的争论,从沈派与反沈派到后来的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与国情论等等。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都在追寻法律的根基,一国法律得以存在的理论根据与现实根据又在哪里?法律又何以正当与实效?
法律实践、法律文化、根基、中国模式
B82;D6
2013-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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