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从股权的财产性和人身性入手
股权的性质有社员权说、所有权说、债权说、法律地位说、特殊权利说等观点。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对于股权的身份部分权利则需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加以判断。对于股权的财产部分权利,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判断标准要比一般动产不动产的要高,而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股权账面价值确定范围而不是据对数值。
股权、善意取得、人身性、财产性
D9 ;D92
2013-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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