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动产抵押权对抵押代位物优先受偿问题的思考
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进而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交易相对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但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善意抵押权人是否可依《物权法》174条的规定,与所有权人自身设定的抵押权一样,优先于抵押物真正权利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是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抵押物的代位性、优先受偿权
D92;D9
2013-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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