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时间应是被害单位发现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三个月是指从挪用之日起到被害单位发现满三个月,还是从挪用之日到立案抑或到起诉时已满三个月。关于这“三个月”如何计算,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亦存有诸多分歧。而此时间点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挪用数额的认定,进而影响到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和量刑。本文将对该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挪用资金罪、三个月未还、个人使用
D92;D91
2013-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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