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派生诉讼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本文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立足于司法实践,对于破产派生诉讼中的管辖、诉讼主体、诉讼中止、调解程序以及涉及债务人执行案件中止等具体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破产派生诉讼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该类案件中进入破产的一方(债务人)诉讼主体应为破产的企业法人而非破产管理人。将破产受理时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派生诉讼长期搁置的作法是错误的,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上述派生诉讼就应该及时恢复审理。破产派生诉讼中调解协议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必须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通过。
破产派生诉讼、债务人、管理人
D91;D92
2013-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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