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

引用
现代社会人类面临的社会危险日益增加,由于各种事故的出现使得遗腹子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尚未出生的遗腹子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这使得其在父或父、母同时死亡时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而且损害在其出生后才显现。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的立法变得愈发重要、紧迫。

遗腹子、抚养利益、精神损害

D9 ;DF5

2013-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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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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