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违约责任之赔偿损失问题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预约守约方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债务而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应有之义。但该解释并未对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予以界定、亦未就守约方的机会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能否赔偿等问题表明立场。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探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出发,基于对信赖利益的理论研究,比照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明晰预约违约赔偿损失之具体范畴。
预约、赔偿损失、信赖利益、机会利益、可得利益
D92;D9
2013-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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