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复审案例思考专利法第31条和细则第51条在实质审查中的适用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过程中,常出现申请人为克服单一性缺陷所作的修改被审查员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之规定而不予接受,于是审查员基于前次审查的申请文件,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的《实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不适当.建议在未来修订中删除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之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
单一性、复审、专利法第31条、细则第51条、实审操作规程
G64;G25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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