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之新探

引用
我国对于室外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与抽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是否包括商业性目的使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方式和范围的界定,应综合考虑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宜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性质以及“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情况视不同情形作具体定性与限制性解释: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方式仅限立体到平面的非直接接触方式,对此产生的属于合理使用的成果,分为新原作、演绎品与复制品三种,复制品又区分单一型与复合型两种情形,在特定范围内不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再行使用.

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新原作、演绎品、单一型复制品、复合型复制品

TH2;TF0

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05-206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14-1188/D

2013,(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