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之新探
我国对于室外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与抽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是否包括商业性目的使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方式和范围的界定,应综合考虑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宜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性质以及“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情况视不同情形作具体定性与限制性解释: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方式仅限立体到平面的非直接接触方式,对此产生的属于合理使用的成果,分为新原作、演绎品与复制品三种,复制品又区分单一型与复合型两种情形,在特定范围内不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再行使用.
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新原作、演绎品、单一型复制品、复合型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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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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