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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探讨——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引用
一、案例 2008年,某运输公司与某沥青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负责运输该沥青公司售往某路桥公司的沥青,并约定运输公司运出沥青时,由沥青公司先过镑称重,运输公司凭路桥公司的收货单与沥青公司结算运费.王某等人系运输公司驾驶员,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被公司指派运输沥青.王某等人在沥青公司过镑称重时,采用不坐驾驶员、尽量排空水箱、油箱的办法,减轻运输汽车重量.途中私自从车中截留下部分沥青,在送货至路桥公司时,采用车上多坐人、尽量加满水箱、油箱的办法,来弥补截留部分沥青所造成的重量损失,从路桥公司处获得与在沥青公司过镑称重的重量数一致的送货单,据以交运输公司与沥青公司结算运费.王某等人采用上述办法,截留沥青达数十万元.

行为认定、诈骗罪

D92;K24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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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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