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利益受损人权利救济的思考
由于他人非法经营证券的犯罪行为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身份,在诉讼过程中仅享有证人的权利,不应享有属于被害人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对于此类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定存在不明确和易误解之处,应重新解读并加以完善.同时,在刑事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案件中赃款赃物的处理,应秉持责令退赔受损人优先、罚没退居其次的方法.
非法经营罪、利益受损人、被害人、赃款
D92;DF6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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