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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引用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可能要判决撤销或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的案件,许多法院都会向被告指出其行为违法之所在,说服其依法自行纠正自己的行为,然后再对原告作解释、说服的工作,促成以被告撤销、变更或作出行政行为、原告撤诉而告结案,这与民事审判的调解性质一致.从而使《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受到了极大挑战.实践也证明调解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它能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最大的统一.因此,笔者主张对可能要被判决撤销或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的这部分案件,应当允许进行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必要性

D92;D91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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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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