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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故中自首与坦白的冲突分析

引用
坦白原本是酌定量刑情节,由于它体现出的人性化价值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关于坦白从宽处理的幅度与刑法中自首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使得二者之问的评价尺度趋于混同.以变通肇事罪为例,其最的坦白和自首之问存在价值位阶,不可混淆.

自首、坦白、价值位阶、自动投案、量刑

D92;D91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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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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