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性质及改革方向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的,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民法性质、改革、法律体系
D9 ;D90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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