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概念、主体及立法价值
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关于举证责任的争论表面上似乎已经平息,但是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长期混淆,以至于学界和实务界或仍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带有疑问,即法条之间是否仍存在冲突或者界限不明、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唯一举证责任主体等问题.为此本文通过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举证责任的主体及梳理各法条之间的关系以澄清刑事诉讼法各法务之间的关系,彰显第四十九条的立法价值.
举证责任、概念、主体、价值
D9 ;D91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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