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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研究

引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司法工作不仅仅是将生硬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般的适用于当前的实践,也不仅仅要求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教条、呆板的解决纠纷.“能动司法”正是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趋势而产生的.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问题,也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理念被我国基层法院工作者率先接受并推崇的,能动司法弥补了法律制定时因其时代性所导致的滞后问题,引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时灵活司法,从多元的角度解决纠纷,也解决了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难题.本文从能动司法的提出背景、能动的内容、能动司法实行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准确适用能动司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发挥能动司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作用.

法治理念、立法滞后性、能动司法、中国特色

D9 ;D92

2013-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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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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