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受贿罪中“监临主司”的主体地位
唐代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唐律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责任的“监临主司”,并在法定刑上加重处罚.普通官吏不是受贿罪的主要主体,处罚也相对较轻.明律中的受贿罪则不再特别强调“监临主司”,而是对所有官员不加区分地定罪量刑,实际上加重了对普通官吏受贿罪的处罚.通过唐明律的比较可以看出,唐代立法者对于官员受贿罪的打击是有区别的,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宽严适当.
唐律、受贿、犯罪主体、监临主守
D91;DF7
2013-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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