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主体浅析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学界对其调整对象的主体究竟只能局限于人还是应该打破传统的理念,拓展到人与自然的问题上长久以来存在着争议.本文作者赞同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二元性,即自然可以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主体.本文将主要从传统法理学的滞后性与自然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可行性两方面进行论述自然作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合理性.
自然、法人、赠与、公益诉讼
DF4;D92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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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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