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禁用性剧毒化学品的性质认定——由罗某非法买卖迭氮钠等剧毒化学品引发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125条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并未对何为危险物质做出明确界定.同时,两高针对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违规买卖泛滥的现象,于2003年9月出台司法解释规制此类问题.然而,此解释仅针对涵盖毒鼠强在内的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做了规定,相对而言,规制范围过窄.针对具体案件,我们应具体分析该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来指导类似行为的定罪量刑.
禁用、剧毒化学品、危险物质
D92;D9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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