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爱国游行谈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
随着"钓鱼岛"主权纷争事件的升级,各地群众自发组织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掀起了一场迅猛的反日风暴,展示出群众强烈的爱国情绪,但在同仇敌忾的背景下也出现一些打砸抢等非理性行为,使得个人爱国情感表达成为突破底线的违法行为.爱国与违法,一线之隔,却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有必要对于集会、游行示威这一权利进行深入解读,明晰权利约束界限所在,从而依法自律、理性爱国.
游行示威权是一种基本而普遍的权利,指民众走到街头,对特定议题表达不满的一种意见表达方式.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之一,赞同此权利的赋予,并依照国际规则与惯例通过《宪法》第35条在国内法予以落实明确,努力保障和促进本国公民所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权.
爱国游行、集会、游行示威、权利
G41;D66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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