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王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私分国有资产罪
公诉机关淮安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原系淮安市某县卫生局副局长兼某县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改厕办)主任.
被告人李某,女,原系淮安市某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副主任.
被告人侍某,男,原系淮安市某县爱卫办会计.
二、基本案情
2006年7月份,淮安市某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县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县卫生局,由县爱卫办负责卫生改厕工作.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即被告人王某兼任该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某在县卫生局分管爱国卫生、农村改厕、人事等工作.后利用管理改厕专项资金等职务之便,由被告人王某决定设立小金库,此款项由被告人侍某负责保管.为增加小金库收入,被告人王某等人决定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材料赚取差价、截留改厕专用资金、向老鼠药供应商收取管理费等.
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区别
D92;DF6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