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品房预售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统一规范,具体登记机关繁杂不清,责任约束与公信力不明确,行政色彩浓厚.商品房预售中,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订立预售合同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预售人没有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有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对该已预售房屋主张权利.一方面,根据我国城市管理法,各城市都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预售登记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细则及其具有的效力,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另一方面,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且对登记机关并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商品房预售登记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各个城市所制定的规则中不免会产生交叉重合以及完全分离的状态.本文以商品房预售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为对象,针对现有登记制度所产生的若干问题提出合理的规范设想.
不动产登记、登记范围、登记效力、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完善
D92;DF4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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