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行为探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八)》就备受关注的严重拖欠工资即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问题进行了犯罪化的具体规定,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本罪作为—个新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数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支付行为、数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D92;DF6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1303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调研"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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