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但尚有许多不足有待改进.在诉讼主体方面,原告资格应以直接损失原则为原则,至于集团诉讼应限制在消费者代表,并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在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应将被告过错作为证明要求,另应规定在损害方面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并积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应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引入三倍赔偿和律师费用.
反垄断诉讼、诉讼主体、证据规则、赔偿范围
D91;D92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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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