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犯罪行为本质上来辨析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极大的相似之处,难以区分.为此,笔者结合多年办案实践经验,试从犯罪行为本质方面对二罪进行辨析,以供借鉴.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争论的思维误区在于对二罪的行为本质缺乏认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犯罪行为本质、共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D92;D9
2013-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