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实现案结事好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明确的.但随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公共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协调与平衡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所以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政府与群众的关系.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除赔偿诉讼外)就成为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发展需要,因为行政争议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更大的矛盾,甚至造成上访,对社会不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通过协调解决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2011年我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0件,其中协调处理原告撤诉的有7件,占到行政诉讼案件数的70%.
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D92;D91
2013-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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