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研究
2006年《证券法》的正式施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对证监会在监管中所能采用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和限制,对其在监管中采取措施的合理合法性要求更加严格.建立一个高效证券监管体系是现阶段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行途径.本文从中国证监会2002年《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中对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定义出发,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给出了定义,阐述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建立在证券监管中的作用,总结出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满足了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其处罚力度有弹性且符合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三大特点.对于现有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中遇到的问题,从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宏观角度出发,力求探寻出一个建立合法高效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体系的思路.
非行政处罚性、中国证监会、监管措施
F83;D92
2013-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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