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人免证权的正当性
在工具主义的价值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往往沦为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而不具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当个体公民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失去了自我防卫的本领,没有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证人甚至沦为案件的客体,最多也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来对待.本文试图通过对证人主体地位的重塑以及通过价值冲突理性选择,证据效力存疑和程序正当性要求来证成证人免证权的正当性.以期在制度上设计一种救济机制,来实现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证人、免证权、价值冲突、正当性
D91;DF7
湖北文理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
2013-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