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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打黑看刑辩律师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之间的矛盾

引用
职业认同可分为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两种,刑辩律师的自我认同即刑辩律师对刑事辩护职业、刑事辩护同行、刑事辩护精神的认同,而刑辩律师的社会认同指社会对于刑辩律师职业精神的认同.显然,从重庆打黑引发的李庄案看来,目前中国刑辩律师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有着很大的差距,调和两种认同感矛盾已经刻不容缓.

刑辩律师、自我认同、社会认同、重庆打黑

DF8;D63

2013-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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