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
央行2011年11月25日发布报告称,2011年前三季度信用卡授信总额和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均大量增长,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呈增长趋势,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3.80亿张,北京、上海等地信用卡人均拥有量最大,分别为1.12张、1.05张,远高于0.17张的全国人均拥有量.随之而产生的,就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大量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了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恶意透支"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或以上金额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还详细规定了,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
F83;DF6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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