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背景下的著作权法修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由主体、主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五个方面的要件构成.当前我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这些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比更为明确.但不审查原则不妥,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帮助侵权”理论.
网络侵权、著作权、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
D02;D92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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