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人寿保险投保人的继承人解除保险合同问题研究

引用
2005年4月8日,吴二某为其侄女吴某投保某保险,指定吴某为受益人,保险期间为5年,约定:如被保险人吴某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向吴某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后投保人吴二某去世.2010年3月17日,吴二某儿子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并终止了保险合同,并退还吴二某的儿子保险现金价值及保单红利若干.2010年4月9日,吴某以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期满生存保险金”时,被告知该保险合同已被解除,拒绝支付“期满生存保险金”.吴某不服,遂诉自法院.

现金价值、受益权、任意解除权

D92;F24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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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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