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退出制度的必要性
公司法设定了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对公司注销制度则比较原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现象比比皆是,中小股东、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往往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损害,公司往往被当作“逃债的工具”,公司实际歇业后,无人问津,债权人无处实现债权,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又不充分,大量的“垃圾公司”存于市场的边缘,扰乱了公司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妨碍了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转.为此,笔者提出,在完善股东清算责任的同时,确立公司清算的行政干预制度,加强司法监督职能,扩大小股东、债权人在公司清算中的权利,以便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DF4;F27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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