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务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何准确界定“特别重大”的案件范围,对于检察机关查办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将会产生较大影响.本文试图从基层检察办案的角度,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够达到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目的.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D91;DF7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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