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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合办公司名义收受贿赂的法律适用

引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打击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形式也花样翻新,出现了很多披着合法外衣的新形式贿赂犯罪,其中伴随公司制度在国内的推广和普及,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名义收受贿赂开始出现.在此背景下,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涵盖了10种新形式受贿案件,并对新形式受贿犯罪及有关政策界限问题首次作出原则规范,其中第三条就是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为名收受贿赂,但由于《意见》规定的相对简单,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多变,对于该条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出现了一些争议.以下,笔者就对《意见》第三条的两款规定分别谈一谈自己的理解.

合办公司、贿赂、法律适用

D91;DF6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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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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