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的规制现状和制度创新
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谨慎介入民间融资领域,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应持开放扩大之势,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持守立法原意.刑法并不是万能之法,也不能以社会危害性为主导而将立法引入感性状态.在刑法谨慎介入的前提下,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建立以备案许可为核心的新制度,主张借贷双方同时备案,应对被许可借贷机构实行信用评级制度.信息不对称是许多农民、出资者深受其害的原因,解决信息公开问题是避免公众受骗的有效途径.
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刑法规制、信息对称
D9 ;F83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13036"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