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114条放火罪既遂标准的“去统一化”——以中日放火罪不同立法例为视角
中日两国在放火罪的立法例上是不同的,日本刑法108条以及109条第一款的放火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作为日本判例认可的“独立燃烧说”是对于属于抽象危险犯的放火罪提出的.而我国的放火罪无论是从构成要件上还是从处罚的设置以及我国放火罪的立法社会基础上看都属于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的判断只能根据具体的案情委由司法裁判者进行个案判断而不必追求一个统一的既遂标准.
放火罪、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犯罪既遂标准
D92;DF6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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