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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罪与非罪——以唐文全案件为例

引用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是一个模棱两可的罪名,对于买卖的对象,刑法典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司法机关随意入罪出罪留下自由空间.本文以唐文全案件为例,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社会危害性,买卖的对象,公文和信息的区别等方面来阐述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认定.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传播信息、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

D92;DF6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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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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