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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的界定

引用
我国2010年《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并将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定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本文首先对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重新界定,其次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和法理基础来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从而进一步提出将现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进行扩张适用的可行性.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主体界定

TV8;TD7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2-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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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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