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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OB合同下托运人的识别

引用
我国海商法按照缔约和履约两个标准将托运人划分为合同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做法不仅导致了海商法的内部冲突,而且导致了理论上的纷争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为此,应当回归海牙规则,以海运合同为标准来识别托运人.同时,取消发货人概念,将FOB卖方纳入提单持有人范畴,通过提单法律关系来调整其与承运人的关系,并结合合同法、侵权法和保险法予以充分的救济.

FOB、托运人、识别

DF9;D99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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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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