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iPad案看我国商标法的完善——兼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iPad商标侵权案暴露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不足和僵化.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应当否定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确立商标权利保护的核心理念;明确界定商标的“使用”,并将商标“使用”作为审核商标申请的参考要素、判断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要素,并规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前不能转让;应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在提供法律救济时区分“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
iPad案、商标法、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
D9 ;F2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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